1971年毛泽东:江青说总理迫不及待 她才迫不及待

2016-08-29 08:46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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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毛泽东主席也批评江青:第十一次路线斗争,不应该那么讲,实际上也不是。她说总理迫不及待,她自己(指江青)才是迫不及待。

 

周恩来与江青合影 资料图

本文摘自:环球网,作者:王文正/口述、沈国凡/撰写,原题为:江青被查出诬陷周恩来后为何没立案定罪?节选

1971年,一个神秘的美国人踏上了中国的土地。

这个人便是担任美国国家安全事务助理,而后又担任国务卿的基辛格博士。遵照毛泽东主席的指示,由周恩来和叶剑英负责接待和进行密谈。

中美关系从此打开了一扇大门。

1972年2月,美国总统尼克松来华访问,由周恩来、叶剑英同尼克松举行会谈。中美关系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可是,江青后来却诬蔑周恩来和叶剑英同基辛格的会谈是“丧权辱国”、“投降主义”等。这件事起因于1973年11月周恩来和基辛格进行的最后一轮会谈。

参加这次会谈的翻译是外交部副部长王海容,外交部美大司副司长唐闻生。会谈结束后,王、唐二人到中南海向毛泽东主席汇报了会谈的情况。

毛泽东听后对会谈的某个问题有意见,认为周恩来、叶剑英在同基辛格会谈中有错误,同时也没有及时向他报告此事。毛泽东决定要召开政治局会议,在会上批评周恩来的这种做法。实际上,办事一向谨慎、组织原则一向很强的周恩来事前已向毛泽东主席打过电话,回话说:“主席已经休息。”因此,毛泽东主席未能及时听到周恩来的汇报。1973年11月12日,根据毛泽东主席的指示,中央政治局召开扩大会议,对周恩来提出批评。当时有些同志特别是外交部的个别领导同志,在会上对周恩来提出了不公正的批评意见。周恩来对这些意见都没有反驳。

可是,江青却在会上提出了一个令周恩来,同时也令与会的人们没有想到的问题:周恩来的行为是“第十一次路线斗争”。这样说了江青还不满足,接着便诬陷周恩来“迫不及待地要代替毛主席”。当时的气氛十分紧张。

据周恩来的警卫人员后来回忆,在会议进行得紧张的时候,他们给周恩来总理送去的饭菜都原封不动地被退回来了。由此可见当时会场里的紧张气氛和周恩来所承受的压力。

会议断断续续地开了近一个月。

12月,毛泽东主席认为“这次开得好,很好”。

同时,毛泽东主席也批评江青:第十一次路线斗争,不应该那么讲,实际上也不是。她说总理迫不及待,她自己(指江青)才是迫不及待“。1973年,周恩来总理的病情已经是很严重了。那时,他刚刚大量便血,却仍抱病与基辛格昼夜会谈,为国家、为民族的顽强意志,令每一个中国人感动。1973年11月,周恩来遵照毛泽东主席的批示,主持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听取对他的意见和批评。他本人在那个总的形势下,也进行了自我批评。我在预审中看这些材料时,被周恩来总理忍辱负重的高尚情操感动得热泪盈眶。12月,政治局会议结束。

1974年1月,”批林批孔“运动开始。江青一伙趁机借题发挥批”周公“。

此时的周恩来病情已极其严重了。

1974年6月1日,周恩来住进了医院。

 

病床上的周恩来,仍然在操持着国家大事。

从开始制造的”伍豪事件“,到最后将周恩来”逼“进医院,”四人帮“一伙始终没有放弃对周恩来的诬陷和迫害。我在参加对”四人帮“的预审时,为了搞清江青诬陷周恩来总理这个问题,曾参加过有关的研究会。那一次是在公安部小会议室开会,主要是核实查对材料。记得参加会议的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公安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于桑,江苏省副省长兼公安厅厅长、江青预审组组长洪沛霖等十余人。后来有的文章说,”两案“办公室负责人刘复之、凌云参加了这次会议,但在我的印象中他们好像没有参加这次会议。在讨论时,大家提出要看看周恩来总理同基辛格密谈的记录。

于是打电话给中共中央办公厅,请求复印一份”密谈“记录给我们。

等了一会儿,回电说:“经请示领导不同意复印”,并说“这件事你们已经知道了,再不要向外传”。江华院长接着就宣布,今天在座的知道就不要再说了。

我认为,时间已经过去三十多年了,对于这件事情还是应该还它的本来面目为好。这件事情的结果是:在预审结束后,公安部将这件事情定为江青的一条罪状,同时写入了起诉意见书。特别检察厅在审查公安部提交的起诉意见书时,对这件事情又再次进行了研究。认为这是在当时一种特殊情况下发生的事情,不能全部都算在江青一个人的头上。根据中央“两案”指导委员会所定的,凡是毛泽东主席点头了的事情,都不能提起公诉的精神,因此对江青在政治局会议上诬陷周恩来总理这件事,特别检察厅在起诉书中没有提起公诉。

后来,我所在的第一审判庭也认为,凡事都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鉴于这种情况,法庭无法进行追究“揪叛徒集团”。在那种情况下,这些事不能都笼统地算在江青账上。“文化大革命”的时候,江青一伙为了打倒周恩来总理,曾经挑起一场令人震惊的“伍豪事件”,将周恩来诬陷为“叛徒”。(关于这方面的内容详见我与你合著的《共和国大审判--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亲历记》一书)我这里要说的是那本书以外的内容,那就是对于这样一件证据确凿的事情,最后却没有给江青定罪,原因是法庭无法对此进行追究。我在秦城监狱参加预审期间看到了江青煽动“红卫兵”成立“揪叛徒集团”,挑起影射周恩来为“叛徒”的“伍豪事件”的材料,感到非常气愤。有一天晚上,因为天气太热,我与同时被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为特别法庭审判员的曲育才、史笑谈等参加预审的法官一同到楼顶上去乘凉,大家不由得谈起此事,对于“伍豪事件”和“揪叛徒集团”感到不可理解,明明知道是错误的,为什么那时就这样难办?为什么就不及时纠正?他们当时都曾感叹地说,怎么能这样对待周恩来总理,这太不应该了!

病危的周恩来在临进手术室前与邓小平谈话说“你干得比我好”,大家认为这是他看到国家的危局后发自内心的话。可是仅仅七十五天之后,他便永远地离开了自己所深深爱着的人民。五个月后,邓小平再次被打倒。

特别法庭在接到特别检察厅的起诉书后,对于江青一伙制造“伍豪事件”,在全国上下煽动“揪叛徒集团”的情况,是不是要提起公诉,是不是要将这件罪行算在江青一伙人的头上,进行了认真的研究。从上面所说的事实来看,这件事情所造成的后果是严重的,算在江青一伙人的头上也是合理的。1980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起诉意见书中第十五条指出,江青诬陷迫害中共中央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周恩来,“一九七三年十一月,在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前夕,江青诬陷周恩来‘迫不及待地要代替毛主席’……”特别检察厅组成后,对这件事情所处的时代背景进行了具体的分析,认为在当时政治局开会“批周”的特殊情况下发生的事情,毛泽东主席完全了解并有所指示,对江青这次会上的发言所说的周恩来“迫不及待地要代替毛主席”的话,不予起诉。后来,我所在的第一审判庭也认为,凡事都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鉴于这种情况,法庭无法进行追究“揪叛徒集团”。在那种情况下,这些事不能都笼统地算在江青账上。因此特别法庭在最后没有将此事认定为江青一伙的罪行。

在特别检察厅起诉书认定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十六名主犯(包括已死去的)共有四十八条罪行,认定十名被告犯了刑法八条罪名,其中认定江青犯了刑法七条罪名。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经法庭评议,特别法庭判决书认定的罪行比起诉书减少了十六条,新增加了七条,认定的罪名也减少了,如江青从法庭合议时的八条罪,最后只定了四条罪。这都体现了实事求是、依法办案的原则。1980年11月17日,特别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开庭三日以前,派人向被告江青等人分别送达了出庭受审的传票。发出传票之后,我和所有的法庭审判员一样心情显得特别激动,因为划时代的、庄严而神圣的审判即将开始!庭审结束后有人提出,关于江青、张春桥、王洪文煽动搞乱军队的问题,通过预审时证明已是事实,公安部的起诉意见书上也写了,可是特别检察厅却没有提出起诉,特别法庭也没有对此进行审判,这到底是什么原因呢?公安部在预审结束后的起诉意见书中曾提出,1974年春,“批林批孔”运动中,江青说:“我是炮手,我有炮队。”并指派迟群、谢静宜等为“炮队”,到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空军机关和部队的一些基层单位“点火放炮”,煽动搞乱军队。江青诬蔑总参谋部是“林彪余孽”,“要放火烧荒才好”。江青还诬陷军委、总后勤部、海军、空军、军政大学的领导“捂盖子”,并伙同张春桥、王洪文策划在这些单位“点火”。3月5日,江青对陈亚丁(总政治部文化部副部长)等人说:“你们要放火烧荒,煽动搞乱军夺权”。对于这件事情,公安部起诉意见书上的事实是清楚的。

 

特别检察厅的检察官们在分析公安部的起诉书时,对于江青一伙人所说这件事情的时间进行了具体的分析。特别检察厅考虑到,错误发动“批林批孔”的原因不应全部归于“四人帮”,更不能全部归于江青个人。1974年1月24日江青是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在京部队各单位动员“批林批孔”大会,这件事情中央也是知道的。至于她在会上离开“主题”,讲了许多违背原则和搞乱人民军队的话,这都是事实。但考虑到这件事情中央事先已知道等因素,将其完全定成江青、张春桥、王洪文的罪行不太合乎当时的实际。为此,特别检察厅没有将其作为江青、张春桥、王洪文的一条罪行向特别法庭提起公诉。由于没有写入起诉书,特别法庭在法庭上也未对此事进行法庭调查。最后,特别法庭只是在判决书开始叙述集团犯罪部分中提到“阴谋颠覆政府和破坏军队”一句话,没有将此列入江青、张春桥、王洪文个人犯罪部分。我认为,以上内容与之前那本《共和国大审判--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亲历记》中所写到的关于上海武装叛乱不能算在姚文元头上的问题,江青的叛徒问题证据不足不应向特别法庭起诉的问题,江青操纵河南3.武斗起诉后未定罪的问题,煤炭工业部部长张霖之之死公安、检察未写入起诉书,而特别法庭却进行了法庭调查,查明事实真相后给江青以定罪的问题等,这些都说明了什么呢?它说明在整个审判过程中,并不是哪一个权威人士说了算,也不是哪一个部门说了算,更不是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一样搞专案组,由一个所谓的专案组说了算,而一切都是严格按照法律办事。特别检察厅起诉书认定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十六名主犯(包括已死去的)共有四十八条罪行,认定十名被告犯了刑法八条罪名,其中认定江青犯了刑法七条罪名。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经法庭评议,特别法庭判决书认定的罪行比起诉书减少了十六条,新增加了七条,认定的罪名也减少了,如江青从法庭合议时的八条罪,最后只定了四条罪。这都体现了实事求是、依法办案的原则。(《共和国大审判》,王文正/口述、沈国凡/撰写, 新华出版社出版)

责任编辑人:马钟鸰 PN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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