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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洋镜:西方人眼中的清朝刑罚

    《中国刑罚》一书首版于1804年,一般认为著者是英军第102团的少校乔治·亨利·梅森(George Henry Mason),其生平国内外皆不可考,以至有人怀疑这名字只是一个假托。该书开创了中国刑罚研究的先河,从此中国刑罚及其背后揭示的民族性的研究逐渐成为西方汉学一个主要支派。本文选取的22张彩色版画及图注均来源于根据《中国刑罚》等著作编译的《西洋镜:清代风俗人物图鉴》。图为一个地方官面前的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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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押往监狱的犯人:如图所示,犯人脖子上系着锁链,如果他不想往前走的话,衙役就会牵动锁链,强迫他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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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被审判的犯人:犯人反绑着双手,前面有一个衙役鸣锣开道,以此来吸引民众围观。犯人身后还跟着两个衙役,其中一个衙役手持藤条,确保犯人沿途始终抬起脑袋,犯人的脑袋两侧,分别插着一只红色的小旗子,这使得他更引人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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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被打板子的犯人:犯人趴在地上,一个衙役跪在他身上,将他紧紧地按住,另外一个衙役用板子抽打他的臀部。板子是一种厚竹片,底端宽约 4英寸,顶端小而平滑,便于双手持握。每当官员外出旅行或者置身公众场合时,随行队伍里总会有几个手持板子的衙役,他们严阵以待,随时可以执行官员交付的任务。按照习惯,挨完板子之后,受刑者还要向官员致谢,感激他对自己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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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拧耳朵:两个衙役紧紧地抓住犯人,判决要求他们拧犯人的耳朵以示薄惩。这一过程犯人会很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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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悬吊:犯人被捆绑住双肩与脚踝,悬挂在半空中,非常痛苦。在场的两个衙役隔一段时间就会把一根竹子架在犯人胸前,这样会稍微减轻他的痛苦。他们准备好了笔墨纸砚,时刻准备记录下犯人的口供。悬吊和前面的拧耳朵,惩罚对象主要是那些从事商业欺诈、偷税漏税以及其他非法贸易的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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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惩罚船夫:这种惩罚专用于船夫,在英国,船夫也被称为水手。犯人已经被定罪,被迫下跪。一个衙役站在犯人身后防止他后退,另一个衙役抓住他的辫子,用厚皮革制成的双层拍子抽打几下他的两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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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惩罚翻译:在犯人膝关节处放上一根大竹杖,两个衙役分别站在竹杖两端,他们互相靠近,便会增加犯人的痛苦,他们拉开距离,便可减轻犯人的痛苦。如果译者故意把翻译搞错,一经查明,便会被施以这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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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夹棍:这种恐怖而残忍的刑具并非欧洲天主教国家所特有,它同样适用于中国,目的在于逼迫犯人认罪。图中展示了如何用它折磨犯人的踝关节。刑具主体是一块厚重结实的木板,一端用来锁住犯人的双手,另一端是一种双层木钳。台钳由三个结实的立柱组成,其中两个立柱绑在一块木砧上,但是可以移动。犯人的踝关节被放进立柱间,立柱上缠绕着一条麻绳,两个衙役紧紧地扯住绳子的两端。然后中间的施刑者逐渐将一个楔子打进立柱间的空隙,不时地改变方向。立柱上端的距离增大,下端挤向那根固定在木板的立柱上,借此挤压受刑者的踝关节。如果犯人是无辜的,拒不认罪;或者犯人是个亡命之徒,死不悔改,那么刑具会越夹越紧,使得他踝骨碎裂,血肉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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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夹手指:把木块放入手指之间,然后拉紧拴在木块上的绳子,这种刑罚主要施用于不守妇道的女性。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比中国人更看重体面,中国人习惯于维护自己端庄和自制的忠贞形象,淫乱这种负面行为非常罕见。体面的人思想自然不会愚昧,举止也不会粗俗。因此,中国人相比其他民族心智更为健全,他们以教育和修养使自己优于别人。中国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习惯举止端庄。他们不会将得体的语言扭曲出不纯洁的含义,非常无礼的表达只能从社会渣滓的口中听到,并且有可能马上受到严厉的法律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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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灰灼眼:把少量的生石灰放进棉布包里,紧紧地贴在犯人眼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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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链条拴在一根铁柱上的犯人:犯人的脖子上套着一个大铁环,差不多有肩膀那么宽。他脚上戴着脚镣,一些链条将脚镣和铁环拴在一根铁柱上,铁柱大约比犯人高半码。当犯人移动时,拴在铁柱上的链条会随之滑动。犯人也可以坐在与镣铐相连的小厚木板上。铁柱的顶端拴着一个小木牌,上面写着犯人的名字和所犯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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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戴木枷的刑罚:这是一种令罪犯深感耻辱的刑罚。木枷由厚重的木板组合而成,木板中间有个洞,可以容纳犯人的脖子。戴上这个木枷之后,犯人既看不到自己的脚,手也够不到自己的嘴。他无法在任何地方长时间停留,得不到足够的休息。犯人一天到晚戴着木枷,木枷有轻有重,这个要根据罪行的性质和犯人的力气来定。普通的木枷有五六十磅重,但也有两百余磅的重枷。戴枷的犯人要忍受巨大的痛苦,在羞耻、疼痛、饥饿以及无法休息等折磨之下,很多人因此而死亡。不过,犯人还是找到了各种方法来减轻刑罚。他们与亲属、朋友同行,让后者支撑木枷的边角以防止它压迫肩膀。把木枷搁在桌子上、长凳上或者靠在树上。或者如图所示,造一把特殊的椅子,椅子上竖起四根等高的木柱来支撑木枷。在地方官判决之前,嫌疑人就被会戴上沉重的木枷。木枷四周连接处贴着长长的纸条。纸条上写着犯人姓名、罪行、相应处罚的期限,字体非常醒目。纸条上也盖着封印,这是为了防止有人打开木枷。抢劫犯一般会处以三个月的枷刑,诽谤、赌博或者寻衅滋事者一般是数周,而那些无力偿还的欠债者有时也会戴上木枷,直到还清债务。必须有地方官在场,刑满的犯人才能去掉木枷。地方官一般还会下令抽打犯人几板子,告诫他以后要奉公守法,最后才释放他。图中左下角有盆和勺子,人们正是用这些餐具给犯人喂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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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拴在一个大原木上的犯人:沉重的方形原木一角拴着一条大铁环,铁环上系着一条笨重的铁链,铁链在犯人的脖子上绕了一圈,然后被挂锁锁在一起,垂在犯人胸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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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在牢笼里的犯人:这个犯人从脖子到脚脖被一个铁链紧紧拴住,脚脖处还有一根铁链绕着木笼一角的立柱,木笼的进口处有两个可移动的横木。这两个横木被一个穿过一些 U形钉的铁栓固定住,再加一个挂锁防止横木滑动。 笼中有一块厚木板供囚犯坐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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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拴在一个木筒子上的刑罚:准备一根一人多高、粗大的竹子,竹筒中空,中间可以穿过粗大的铁链子。铁链一端铆在一个桩子上,另一端缠在犯人的脖子上,并用挂锁锁住。犯人双腿之间也拴着铁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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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挑断一个犯人的脚筋:如果犯人试图逃跑,则会被施以图中的刑罚。旁边的桶里放着一种敷在伤口、用来止血的砂浆。据说,这种刑罚近期已经被废除了,立法部门认为寻求自由是人的自然天性,因此,这种刑罚过于严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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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格人身限制:犯人浑身上下捆得结结实实,平躺在床架上,头下枕着一块木头。犯人双手戴着手镣,双腿戴着脚镣,脖子被用链条拴在床柱上,链条上挂着两把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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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押送一个犯人流放外地:如图所示,犯人正在衙役的看管下前往流放之地。他随身携带了一床席子和一片遮雨的棕榈叶。犯人的背上清清楚楚地写明了他的罪行、处罚以及他的名字。流放适用于那些殴打兄长的人、无力偿还赌债的赌徒以及众多不适宜继续留在原籍的犯罪分子。一些流放在偏远省份的犯人,刑满之后可以返回原籍,但若是被流放到东北满族发源地区,那就意味着终生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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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死刑的犯人:犯人戴着脚镣,如果他肆意辱骂,煽动大众,嘴巴也会被堵住。他被反绑着双手,背上竖着一块木牌,上面写着他的名字、他所犯的罪行和对他的判决。如果他不愿往前走,下层衙役就会把他推到行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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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绞刑:中国常见的死刑包括绞刑和斩首。前者最为常见,适用于那些犯有第二等重罪的犯人。比如说,蓄意杀人或者过失杀人,欺骗政府,诱奸已婚或未婚女性,辱骂双亲,挖坟掘墓,持械抢劫,佩戴珠宝等。中国的立法者对佩戴珠宝之人施加如此重的刑罚,动机何在?目前我们尚不得而知。这一说法见诸几位作家的书中,具体解释还是留给未来的评论家吧。有些时候,他们会选择用弓弦勒死犯人。但通常情况下,他们用绳子把犯人绑在十字架上,绳子的一头缠在犯人的脖子上,行刑时由强壮的行刑者拉紧绳子。身份尊贵的人会被绞死,这是一种体面的死法。当一个清朝官员被判处死刑,为了表示皇恩浩荡,皇帝会赐给罪人一束黄绫,令他自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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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斩首:斩首是令犯人感到最为耻辱的刑罚,只适用于那些政府认定为罪大恶极的罪行:诸如私下密谋、公开行刺,以及任何反对皇帝本人和危害皇室成员生命安全的行为。造反、叛乱、殴打父母,以及其他有悖伦理纲常的罪行。犯人跪在地上,他背后的罪行牌也被摘下,刽子手双手抡起大刀,熟练地砍掉犯人的脑袋。刽子手和中国的大部分低级衙役一样,都是根据粗俗的陋习,从军队中挑选出来的。没有国家像中国一样,把刽子手这一职业看作最为低贱的执法人员。斩首被中国人视为最可耻的一种死法,因为脑袋是身体的重要部分,尸首异处,无法完整地安葬,对不起生养自己的父母。一个清朝高官,如果他犯下暴行,也会像最卑贱的老百姓一样被砍掉脑袋。脑袋被砍掉后,通常还要吊挂在通衢大道旁的大树上,尸体被扔进沟渠。法律认为被斩首的罪犯无须按照常规的丧葬仪式来安葬。如果罪人犯下的是第一等的罪行,当判决呈递给皇帝批准时,皇帝会要求马上砍掉他的脑袋。一般性质的罪行,皇帝则会要求先将犯人关押起来,待到秋天再执行死刑,他们会选定秋天的某个特殊日子处死犯人。绝大多数情况下,签署一个臣民的死亡执行令之前,中国的皇帝都要和刑部的官员商议,在不触犯现行帝国法规的前提下,是否可以赦免他。而在一段时间的斋戒之后,皇帝才会签署执行令。当今皇帝陛下认为,在他的治下大清帝国富足安康,在此太平盛世,他也无需高举正义之剑惩治自己的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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