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伯承之子看何镜头后指“不符事实”编剧不了解历史

2019-04-17 18:50 掌上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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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解放军是何时改变部队中政委最后决定权的?

    张雄文


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委员制度是从苏联红军借鉴而来,最早实行的制度是:当军政主官意见不一致时,由政治主官最后拍板,也就是政治主官有一切行动的最后决定之权。红军时期,曾有两次明文规定这一制度。


1930年,红军总部颁布《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工作暂行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政治委员在与同级军事指挥员有争持时,政治委员有停止军事指挥员命令之权,但必须立刻将争持的详细情形报告上级机关:在未得上级指示以前,须依照政治委员的意见执行,同时军事指挥员有向上级申诉之权。


1933年11月,中革军委又颁布了《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委员工作暂行条例》,规定“政治委员在与同级军事指挥员有争持时,政治委员有停止军事指挥员命令之权,但必须立刻将争持的详细情形报告上级机关:在未得上级机关指示以前,军事指挥员必须依照政治委员的意见执行,同时军事指挥员有向上级申诉之权。”


以井冈山和中央革命根据地为例,因为这一制度,红四军或红一方面军最高军政首长毛泽东和朱德,在军事行动中,最后拍板和决定权属于政委、前委书记毛泽东。也就是完全可以说,毛泽东指挥了红四军或红一方面军的作战行动,红军作战的战绩,他也当之无愧可以领首功。


但在多年作战实践中,多数知识分子出身的政委不熟悉军事,也没有毛泽东这种军事上的天赋,最后决定权往往导致了许多战役、战斗不应有的失利。1938年12月,经毛泽东和中央军委批准,八路军总部颁布了新的《政治委员暂行条例》,规定:“军事行政和作战指挥上军事指挥员负更重大的责任,但在军事指挥员有违犯了党的路线或不执行上级命令情况时政治委员有停止军事指挥员命令之权。”


这一规定,强调了军事行动和作战指挥上,军事指挥员比政委有更大的责任,也就是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权力,但政委仍有最后决定权。


1942年,八路军部队因“政委最后决定权”而发生了一次惨痛的失败。


这年5月,日军大规模“扫荡”冀中根据地,根据地损失惨重,大片地盘沦丧,八路军主力不得不暂时跳到外线。这期间,冀中军区八分区司令员常德善和政委王远音带一个营返回河间、肃宁一带,准备重新开辟根据地,但很快侦察到日军可能会对这里发起合围。


司令员常德善参加过长征,红军时期是贺龙红二军团所属的红6师参谋长,作战经验丰富,看出了处境危险,当即主张连夜转移,甩掉日军。但27岁的政委王远音出身知识分子,曾是“一二九”学生运动的骨干。他看到这里的老百姓热烈欢迎八路军归来的情景,心里很高兴,说刚来就走,“不好向群众交待”,决定再坚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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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善烈士


两个人争论不下,一个大半夜过去后,常德善只得尊重政委的最后决定权,同意留在这一带。随后,部队遭到大批日军的重重合围,激战之后几乎全军覆没,常德善也身中27弹而牺牲,政委王远音则举枪自尽。其他牺牲干部还有30团政委汪威、30团副团长肖治国、总支书记沈笑天、23团2营营长邱福和等人。


中央军委闻报后十分震惊,事后经过调查、分析,发现是因政委最后决定权而导致的惨败。


此前的1941年1月“皖南事变”中,新四军军长叶挺和政委项英也因行动方向和时间上的长久争执,导致错失一些突围的良机。叶挺曾致电中央军委和毛泽东,报告“此次失败,(叶)挺应负全责,实因处事失彼,指挥失当所致。但政委制之缺点实亦一因”。 


鉴于此,中央军委和毛泽东于1942年9月1日慎重作出决定:改变部队中政委最后决定权的规定,在战争中的军事行动,统一由部队军事首长最后决定。


这年10月,中央军委又对《政治委员暂行条例》正式加以修改,明确规定:“政治委员在与同级军事指挥员有争执时,除属于作战方面的行动由军事指挥员决定之外,其他由政治委员作最后决定,但均须同时报告上级军政首长。”


从此时起,军事行动和指挥上的决定权转到了军事指挥员手中,政委则失去了军事方面的“最后决定权”,只保留了政治上的决定权。同时,政委通常在党委会中担任书记(或前委书记),掌握各级干部的组织任命权力,以保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这以后,部队的政委、前委书记职责,与红军时期的职责已完全不同。


也就是从此时起,部队在军事上的战绩,首功理所当然归于军事指挥员。因而,当刘伯承之子刘太行看到一些电影出现政委指挥作战,司令员则在旁边点头的镜头,指出“这不符合事实”,是编剧者不了解历史。

责任编辑人:马钟鸰 PN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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